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8-29 作者: 连和连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修订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范围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且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至少拥有一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四)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半年以上:
(一)已进行一次提醒,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二)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 50%的;
(三)一年内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四)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存在失信行为;
(五)其他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
暂停期满后,备案主体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
第二十四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主体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
(二)已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一次,再次违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规范事项;
(三)将预审通过后授权的专利进行转让,未在专利预审承诺书规定的期限内向北京保护中心提交报备材料或报备理由不充分,一年内此类情况发生 5 件及以上;
(四)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 70%的;
(五)一年内有 2 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备案主体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相关业务的;
(八)其他严重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北京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预审行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预审业务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修订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8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