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华为公司在德被诉专利侵权?什么情况?如何应对?
日期:2017-03-20 作者: 连和连
作者:2024澳门历史记录查询免费总经理 刘小峰
近日,提供全球技术许可替代方案的知名企业MPEG LA公司旗下AVC专利组合授权的多位专利持有者在德国提起诉讼,指控中兴通讯、华为公司侵犯了用于移动设备和其他产品的AVC/H.264 (MPEG-4 PART 10)数字视频编码标准的关键专利。根据德国法律,两公司可能面临临时禁令和经济赔偿,而一旦发布并实施临时禁令,则可能被要求在几天内停止销售和生产/进口被诉侵权产品。
根据德国司法实践,通常情况下要满足如下几个条件,法院才会发布临时禁令:明确的字面侵权;时间紧急(通常情况下需要专利权人在发出侵权警告或提起侵权诉讼4周内提出临时禁令请求)。另外,技术清楚、具体和简短的权利要求有利于获得临时禁令。
笔者认为,为避免临时禁令的发布,被告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首先,提交抗辩函以及提供经济担保。抗辩函具体包含被控产品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与所述被侵权专利无效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法院认可此抗辩函,则可阻止发布临时禁令。
其次,在临时禁令发布后被控侵权诉讼,被控方可以采取如下的应对措施:先检索核实被控专利的法律有效性以及分析筛选出核心专利;认真分析和研究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被控专利的保护范围;对被控专利的专利性进行检索评估分析。
基于上述分析判断结果,笔者建议,华为公司和中兴通讯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法律应对措施:第一,根据侵权判定原则进行分析比较,如果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则可以充分做好不侵权抗辩的事实和理由的准备。同时,也可单独启动确认不侵权诉讼以争取主动应对。
第二,经过分析比较,即便认为具有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也可通过充分的检索及分析,对专利的专利性进行重新分析评估。在德国,专利的有效性是在独立的法院审理程序中进行确认的,相关方可单独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
第三,在实践中,被控侵权方根据具体的评估判断结果,可同时启动如上两个法律程序,通常情况下,在德国,一审程序需要花费1年至3年时间,经历二审、终审要耗费几年时间。当然,作为被控侵权方也可同样充分利用自身所拥有的有效专利,在分析认定控告方产品的基础上,对涉嫌侵权产品提出反诉,从而与对方形成诉讼制衡。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MPEG LA就建立了现代专利池。如今,MPEG LA已在82个国家和地区运营包括1.3万余项专利在内的各种技术服务,拥有约230个专利持有人和6000多个被许可人。约1500个被许可人享受全球一站式覆盖的MPEG LA的AVC专利组合许可。
由此看出,这种拥有知识产权资源的各个中小规模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整体共享的经营模式,能加剧行业的技术垄断,使得在知识产权方面尚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面临更大的威胁。而对于自身知识产权业务不断完善和增长的企业,例如本案涉及的中兴通讯和华为公司等,也可以采取一定措施进行应对。比如,在不断增强自身知识产权实力的同时,也可联合建立行业联盟及专利池并形成行业标准,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当然,在拓展市场前的加强专利预警也是很好的防范措施。